1、苏、浙、沪、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。
2、闽、粤、琼、桂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。
3、川、黔、滇、渝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成都总领馆认证。
4、黑、吉、辽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沈阳总领馆认证。(自2015年3月15日起)
5、厨师经历及技能等级公证书,只须办理外交部单认证。
6、驾照公证书译文应用德语。
7、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由法院裁决,不能由父母采用声明形式。
8、曾用名应说明具体使用时间段。
9、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须做出生医学证明公证(第33式);之前出生的须做实体公证(如出生日期与发证日期相隔较长的则应注明补发原因,并加盖补发章)。
10、不认证采用第35式证明格式的公证文书。
11、婚姻状况等宜按第33式证明格式出具,不接受实体公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