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须提供中英文对照或英文使用目的说明,当事人须签名。
2、涉外婚姻相关文书(如中芬公民结婚证件、子女出生证明公证等),如当事人需在芬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,当事人需本人持经过认证的文书到使馆填写相关芬兰文表格。
3、用于涉外婚姻的公证书(如结婚证、离婚证、出生证等)应按第33式办理公证。
4、赴芬留学使用的公证书无须办理使馆认证,只须办理外交部单认证。
5、申办未婚、未再婚等事宜文书的认证时,须当事人办理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,并经涉外公证处公证。
6、申请家庭团聚事宜的,须提供在芬兰一方人员的居留许可或芬兰国籍人员的护照复印件。申请团聚的当事人如在国内的,须自送使馆。